台灣準備好了嗎?
三、FDA正在改變的,不只是速度,而是審查方式
討論台灣制度時,不宜簡化成「國外已全面放寬,台灣仍然落後」。美國FDA近期的改革,也不是降低安全標準,而是重新檢視:哪些資料必須在首次人體試驗前完成,哪些可以隨開發階段逐步補強,以及哪些審查可以同步進行。
2026年9月,FDA啟動Expedited IND Pilot,允許符合條件的藥廠與具資格研究機構合作,在pre-IND階段分批接受滾動審查,並鼓勵IND準備、IRB審查與試驗中心啟動適度平行進行。FDA同時釐清首次人體試驗所需的階段相稱CMC資料,避免申請人在Phase 1之前完成原本可留待後期的完整安定性、分析方法確效與製程控制工作。另一方面,FDA也逐步導入人源模型、計算方法與既有人體資料,以減少不必要的動物試驗。
這些措施仍保留FDA對試驗安全、產品品質與clinical hold的完整權力,而且多數仍處於試辦或草案階段;目前也沒有一條專屬於放射性配體治療(RLT)的全面快速通道。真正值得台灣借鏡的,不是「少做審查」,而是讓審查更早開始、更能平行推進,也更符合產品與開發階段的實際風險。
台灣已有成熟的核醫專業、具國際試驗經驗的醫學中心、正子藥品製備能力,以及c-IRB等多中心審查機制。2025年12月修正的《正子藥品優良調劑作業準則》,也已在特定條件下開放醫療機構間供應正子藥品。因此,台灣需要的不是另一句「快速通道」口號,而是回答以下五個問題。
1. 是否建立放射性藥品專屬的早期法規諮詢?
放射性藥品同時涉及藥理、放射化學、核種純度、輻射劑量與延遲性毒性,不能完全套用傳統藥物框架。研究者應能在正式送件前,與藥品及輻射安全主管機關確認:
- 哪些一般毒理試驗確有必要,哪些可由同一配體、載體、相近核種或既有人體資料橋接?
- 微量化學質量是否需要沿用一般藥物的暴露評估?
- 劑量學、器官吸收劑量及延遲性輻射傷害如何納入非臨床計畫?
- 診斷與治療產品之間需要哪些橋接資料?
- 首次人體試驗前必須完成哪些CMC資料,哪些可於後續階段補強?
重點不是預先保證核准,而是讓申請人及早知道主管機關真正需要什麼資料,避免反覆補件與不具安全價值的重複試驗。
2. 是否能把多套審查整合成可預測的平行流程?
RLT試驗除了藥品主管機關與IRB,還可能涉及院內輻射安全、核種輸入與轉讓、放射性物質運輸、調製場所、治療病房、廢棄物處理、合約及試驗藥品供應。即使每一單位都在法定期限內完成,若程序只能依序進行,整體開案仍可能延遲數月。
澳洲的另一項制度優勢,是政府端程序具有高度可預測性。依藥商臨床試驗評估人員的實務經驗,部分研究案的政府端作業可在一至兩週內完成。這與澳洲多數臨床試驗採CTN制度有關:對適用案件,TGA並不在送件時重新審查全部試驗資料;完成線上通知及繳費後,即視為已完成通知,主要的科學、風險與倫理評估由HREC承擔。這並不是省略安全審查,而是避免TGA、HREC與試驗機構對相同資料進行重複審查。高風險或高度新穎產品仍可能需要採CTA途徑,由TGA進行實質評估。
台灣可參考的重點,不一定是直接複製CTN制度,而是依產品風險建立分流機制:對已有充分非臨床資料、相近平台或國際臨床經驗的研究,是否可減少政府端重複審查,並讓藥政、IRB、輻射安全及試驗中心啟動程序平行進行;對首次人體試驗、高風險核種或全新平台,則保留較完整的實質審查。
台灣應建立RLT臨床試驗的跨機關流程圖、平行送審規則與單一協調窗口,主管機關也可分別公布「政府端處理時間」與「整體首位病人啟動時間」,以及調查最常見的延遲原因。能夠測量,才可能改善。
3. 是否建立治療核種的國家供應韌性策略?
台灣目前在治療核種供應、純化、分裝、標幟、品質檢驗及緊急應變等環節的整體資源仍然不足,也缺乏完整而公開的國家級盤點。面對¹⁷⁷Lu、²²⁵Ac等治療需求持續增加,應重新檢視現有能力、主要與替代供應來源,以及國際運輸或單一來源中斷時的應變方案。
這項工作不可能由單一主管機關、醫院或企業完成。藥政、輻射安全、醫療體系、學術研究與產業之間的跨領域溝通尤其重要。政策目標也不必預設所有核種都要在台灣製造,而應先確保供應來源多元、品質責任清楚,並避免單一環節中斷就使病人治療全面停止。
5. 是否建立台灣自己的核醫診療合作型試驗網絡?
台灣已有多家具備RLT、PET影像、劑量學與臨床試驗能力的醫學中心,卻仍缺少一個能長期共同提出問題、統一標準並整合收案的全國平台。
未來可由醫學會、病友組織、醫學中心與研究機構共同建立前瞻性治療登錄、共通影像與療效評估標準、多中心統計平台及病人參與機制,同時培養trialist、研究護理師、醫學物理師與放射藥師。台灣若只等待國際藥廠分配試驗名額,就只能是試驗執行地點;能提出問題、設計試驗並整合全國收案,才可能成為證據的產生者。
四、法規現代化,不等於放棄安全
刪除重複或與實際風險不相稱的程序,不代表降低藥物安全與輻射防護標準。對RLT而言,真正不可退讓的核心至少包括三項。
1. 同位素與供應鏈品質
核種純度、放射化學純度、比活度、長半衰期雜質、批次一致性及來源可追溯性,都可能影響療效、正常器官劑量與長期安全。對²²⁵Ac等α核種,母子核種、金屬雜質、衰變鏈與recoil效應尤其需要嚴謹管理。
2. CMC與即時放行能力
FDA所說的phase-appropriate CMC,是把要求放在正確的時間點,而不是取消CMC。放射性藥品仍須確保合成再現性、標幟效率、放射化學純度、無菌、內毒素、微粒、原料與容器品質,以及符合半衰期特性的條件式或即時放行程序。批次偏差與失敗處理,也必須可追蹤且可稽核。
3. 劑量學、輻射防護與長期追蹤
新型RLT需要成熟的病人選擇、器官與腫瘤劑量評估、工作人員防護及延遲性不良反應追蹤。對臨床資料仍有限的α粒子療法,更應透過結構化試驗與登錄研究累積真實安全資料。
真正的法規現代化,是減少不能增加安全價值的重複程序,同時把資源集中到真正影響病人安全、產品品質與長期療效的環節。
結語:台灣不必複製美國或澳洲,但應建立自己的路徑
美國近期改革顯示,即使是成熟的監管體系,也能重新檢視歷史要求是否仍符合科學證據:讓早期諮詢更具體、讓IND與IRB等工作適度平行、讓CMC要求符合開發階段,並在證據足夠時減少不必要的重複試驗。
澳洲則證明,市場規模並非核醫創新的唯一決定因素。當研究設施、同位素供應、倫理審查、合作型試驗網絡與產業能有效串接,中型國家同樣可以在特定治療領域產生全球影響力。
台灣不需要照抄美國的Expedited IND Pilot,也不應將核種自主簡化為興建單一設施。更需要的是:放射性藥品專屬的早期諮詢、可預測的跨機關平行流程、清楚區分診斷與治療產品的供應制度、經產官學共同盤點且具有替代來源的核種策略,以及能主導研究問題的全國合作網絡。
法規的目的不只是阻止風險。一套成熟的制度,也應讓真正有價值的創新,在風險受到妥善管理的前提下,更快、更公平地到達需要治療的病人。
這不是放寬與嚴格之間的選擇,而是台灣是否願意用更精準的科學治理,迎接核醫診療新時代。
撰稿說明:本文由黃玉儀醫師提出主題與專業觀點,並使用ChatGPT協助資料檢索、監管資訊核實及文章架構整理,最終內容由作者審閱確認。
主要參考資料
- FDA Draft Guidance: Master Protocols for Drug and Biological Product Development(2026-06)
- FDA Launches Expedited IND Pilot, Begins Accepting Applications(2026-09-15)
- FDA Actions to Accelerate and Modernize Early and Late-Stage Clinical Development
- FDA: IND Applications—CMC Information; Streamlining First-in-Human Phase 1 INDs
- FDA Achieves Year 1 Goals in Reducing Animal Testing in Drug Development(2026-04-20)
- FDA Draft Guidance: Oncology Pharmaceuticals—Streamlined Nonclinical Safety Studies(2026-05)
- FDA Draft Guidance: Demonstrating Substantial Evidence of Effectiveness(2026-06)
-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. Australian clinical trial handbook. Updated 3 October 2024.
-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. Clinical Trial Notification (CTN) scheme. Updated 9 April 2025.
- Therapeutic Goods Administration. Australian clinical trial reforms. Updated 9 April 2025.
- Australian Nuclear Science and Technology Organisation. OPAL multi-purpose reactor.

